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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使小型車駕駛執照之路考作業執行有所依循,茲將考驗員執行路考
之準備程序、執行程序中各項工作,向應考人說明注意事項等規範。

二、本作業規定所稱路考包含場考及道路駕駛考驗,相關名詞定義及任務
如下:
(一)考驗員:依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,領有有
效之小型車以上汽車駕駛考驗員證並參與實習及定期回訓者。
(二)考驗單位:監理所(站)或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
設立並申請派督考之駕訓班。
(三)主考人員:由監理所(站)派所屬之考驗員或有申請派(督)考
之駕訓班所屬考驗員擔任之。負責對應考人駕駛技術評分紀錄;
若無監考人員,主考人員並應負責核對應考人身分及證件。對成
績評分紀錄應親自簽章,以示負責。
(四)監考人員:監理機關得視需要加派所屬人員或有申請派(督)考
駕訓班之考驗員擔任協助考驗作業。應了解路考相關扣分標準規
定、協助主考人員評分及負責核對應考人身分及證件,並注意考
驗過程主考人員評分是否公允;對成績評分紀錄應親自簽章,以
示負責。
(五)督考人員:駕訓班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申請
派(督)考訓練,由監理所站於團體考照當日派考驗員前往駕訓
班,督導駕訓班依規定辦理派(督)考訓練之考驗作業。
(六)應考人: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之
民眾。

三、考驗單位執行路考作業說明如下:
(一)應製作路考考驗路線地圖之看板或文件,並標示上下車處、起點
、終點、及考驗項目,並向應考人說明考驗路線及考驗項目。
(二)依據道路考驗扣分標準表及說明事項逐項向應考人就考驗路線起
點至終點之考驗科目、流程、規則及注意路段等,進行說明。
(三)執行路考考驗前,應確認考驗路線是否順暢通行。
(四)應隨時檢核考驗路線有效性、考驗用車及保險等資料符合規定。
在實施路考前應檢查汽車行車執照檢驗日期未逾期。
(五)在實施路考前,應檢查考驗用車設備,包含煞車、手煞車、副煞
車、照後鏡、雨刷、安全帶、各項燈光、考驗用車車頂附設「道
路駕駛考驗中」標識牌、裝車監視錄影設備及鏡頭等設備均應作
用正常。

四、監考人員、督考人員執行路考作業應辦事項如下:
(一)考驗前應核對應考人身分證明、相片。
(二)協助主考人員評分,維護考驗評分公允。
(三)檢視考驗場、電動管線及相關考驗裝置是否作動正常,如因故障
無法及時修復,得終止該場次考驗。
(四)道路駕駛考驗如遇特殊路況或路線受阻,得更換其他考驗路線。
(五)在路考過程中,如發現應考人有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(如:精神
耗弱、目盲、癲癇……)或飲酒、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,得停止
考驗,如有爭議,應考人應配合實施相關體檢測試。
(六)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,依道路交通安全規
則第70條規定辦理之,並停止考驗。
(七)如無監考、督考人員,由主考人員代之。
(八)監考人員得由裝車監視錄影設備代之。

五、主考人員執行路考作業應辦事項如下:
(一)為確保路考的公正性,應於副駕駛座擔任評分,並得由下一名應
考人同搭於考驗用車後座熟悉路線。
(二)路考成績紀錄表之紀錄:
1.主考人員應確認應考人於路考成績紀錄表上簽名。
2.扣分時,應在路考成績紀錄表上該將扣分項目「扣分記號」欄
勾記,並可簡略紀錄發生路段。
3.考驗之計分係依據路考成績紀錄表所規定扣分項目及扣分標準
評分。
4.計分的範圍,從應考人做行駛前檢查開始到下車為止間之考驗
過程,所有駕駛行為皆列入計分。
5.計分以全部扣分分數累計,並以 100分扣除累計扣分後記錄於
成績欄,但扣分累計超過30分時,於成績欄劃「╳」並終止考
驗。
6.合格標準:路考(含場地及道路考驗)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,
70分以上者為合格。
7.路考考驗結束,應依路考扣分項目、評分標準評分,詳實登載
於路考成績紀錄表,並於簽章欄內簽章。
(三)扣分累計超過30分不及格時或應考人有危險駕駛行為,應終止考
驗,請應考人將車輛停至安全處後下車坐於後座,再將考驗用車
駛回原起考點。
(四)如遇特殊路況(違規停車、車禍等)阻礙考驗路線,得指示應考
人重新、終止或接續考驗。
(五)考驗中,不得對應考人駕駛行為做指導,另得告知考驗路線、扣
分後之矯正措施及防止危險的指示外,不得作其他言語之交談。

六、執行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時,其考驗用車應設置裝車監視錄影設備,
其攝影畫面應涵蓋車輛正前方、車側視角或四輪行駛軌跡、車內應考
人及主考人員,並有錄音功能,建議包含車輛正後方。另錄影設備若
有異常,考驗單位應加派監考人員代之。

七、路考之道路駕駛考驗路線選定原則如下:
(一)考驗路線道路應選擇含雙向四車道以上之道路為原則,如當地區
域無雙向四車道以上之道路時,得選擇單向兩車道辦理。
(二)考驗路線設定行駛距離以3000~3500公尺為原則。各所可視實際
道路狀況增加距離,惟道路行駛時間應以20分鐘內為原則。
(三)考驗路線設定考驗項目標準如下:
1.交岔路口:紅綠燈、行人穿越道、閃光紅燈、閃光黃燈或為特
種閃光等號誌,2次以上。
2.變換車道1次以上。
3.右轉、左轉,各1次以上,得以迴轉代替。
4.臨時靠邊停車,1次以上。
5.行駛速度以每小時40公里以上,1次以上。
(四)如考驗路線無法符合上述條件者,採因地制宜方式規劃,由各區
監理所實際會勘核准後,並陳報公路總局備查。
(五)臨時靠邊停車如道路考驗路線因故無法執行,可於教練場劃設路
面邊線進行考驗,由各區監理所實際會勘核准後,並陳報公路總
局備查。
(六)因地理環境受限,部分道路交岔路口設有紅綠燈而無人行穿越道
者,紅綠燈科目應依規定考驗,人行穿越道項目則可免考驗,由
各區監理所實際會勘核准後,並陳報公路總局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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