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一 章 總  則

 
第 一 條 
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汽車駕駛教育學會。
第 二 條 
本會以會員間之互助合作,謀求汽車駕駛教育之革新與發展,藉已發揮駕駛教育功能,提高駕駛技術水準,培養駕駛道德,以改進道路交通秩序,促進道路交通安全,增進社會公共福利,帶動國民經濟建設,進而充實人力資源,儲備軍事動員力量為宗旨。
第 三 條 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 四 條 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,設分支機構。      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      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