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三 章 會  員

第 六條
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及名譽會員3種:
個人會員:係指隨團體會員申請入會之設立人或負責人、班主任及代表等人員,及對汽車駕駛教育具有豐富學識與經驗之學者、專家,由本會會員2人之介紹申請入會者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 
團體會員:凡經政府立案之汽車駕駛教育機構、學術團體、法人,申請入會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指定一人為代表。凡擁有教練車30輛以上增加代表1人,60輛以上增加2人。 
名譽會員:凡對汽車駕駛教育或有關學術有特殊貢獻者,由會員5人以上之署名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,為本會名譽會員,得列席會員大會,並免繳會費。
第 七條
本會會員之出會規定如下: 
本會會員違背本會章程,不履行其會員義務者,得經本會「理事會依章程及人民團體法規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之」,再提請會員大會追認。 
本會團體會員自願退出者或因故被政府註銷停業者,經理事會議決議通過後,該團體會員及其團體內之個人會員一併除名出會。
第 八條
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: 
會議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     
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      
本會興辦事業之參與權。 
政府委託或核准本會代辦事項之參與權。 
本會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,事業上聲譽遭致攻訐時,享有本會予以維護之權益。
第 九條
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義務:      
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、理監事會議等各種會議之決議。      
擔任本會商請指辦之事務。      
維護本會及本會會員事業上之聲譽及權益。 
按期繳納會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