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五 章 會  議

第 廿一 條 
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1次,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呈准舉行臨時大會。
第 廿二 條 
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但每1會員以代表1人為限。
第 廿三 條
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3個月開會1次,常務理、監事會議每月開會1次,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及其臨時會,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外,其餘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第 廿四 條
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,均須邀請本會之主管官署,必要時並請有關之業務主管官署派員列席指導。
第 廿五 條
本會各種會議之議事規則,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者外,一律適用一般會議之議事規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