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七 章 附  則

第 卅 條
本會組織解散,其剩餘財產,應歸政府主管機關,或相關之自治團體。
第 卅一 條
本會組織簡則,辦事細則另訂之,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第 卅二 條
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正,呈報主管機關備案。
第 卅三 條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