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四 章 組  織

第 十 條  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 十一 條  
本會置理事35人,候補理事11人、監事11人,候補監事3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當選後,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,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11人,監事會置常務監事3人,由監事互選之,並選舉1人為召集人。上項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分別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第 十二 條 
本會置理事長1人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;置副理事長1人,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均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。
第 十三 條 
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 十四 條 
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,連選得連任,惟理事長連選得連任1次為限。
第 十五條 
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任:      
因不得已事故,以書面提經理監事會過半數之決議,准其辭職者。      
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得「由理事長提請理監事聯席會審議,議決令其辭職,再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之」。
第 十六 條 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 十七條 
本會得設置名譽理事長若干人,名譽理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或由理事5人以上署名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延聘之。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得列席理事會議,並免繳會費。
第 十八條 
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長遴選專家或由理事向理事長推薦,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第 十九條 
本會置秘書長1人,并得置副秘書長1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並協助各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任免之。
第 廿 條 
本會置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聘用之,並得分組辦事,其名稱、職掌、待遇及服務規則另訂之。